一、试点目的
模拟普查工作的全过程,检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取得组织实施经济普查的经验,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普查方案,顺利开展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创造条件。
二、试点对象
试点区域范围内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试点的重点
(一)服务业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年报范围以外的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普查指标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流程和数据处理软件的可行性;
(三)如何做好各专业的分工和协作,提高调查效率,保证普查质量。
四、试点实施步骤
(一)成立试点工作机构。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人和各组组长组成国家试点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试点工作。由试点省(市)及试点区(县)的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人,组成该地区的试点工作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当地试点工作。试点区(县)的统计、工商、税务、民政、编制、质检部门负责人为试点工作组成员。
(二)落实试点工作人员。根据试点地区普查对象的数量,从试点工作组成员单位和其他政府机关抽调一定数量的试点工作人员,或从社会招聘具有一定经济知识和普查经验的试点工作人员。
(三)宣传动员。试点省(市)及区(县)的试点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各种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经济普查及试点工作的意义和要求,广泛动员和组织各方力量参与普查试点。对每个被普查单位,要明确一至两名联系人负责接受、填写、上报普查表。
(四)培训。对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组织培训,重点是单位清查方法和普查单位的界定、填表要求、主要指标解释和数据人工审核方法等。
(五)单位清查。单位清查的目的是查清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名称、地址、联系人、主营业务活动。普查机构应将普查范围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以本地区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与工商、税务、民政、编制、质检等机构提供的单位资料进行核对和调整,在此基础上,按普查小区逐一核实清查, 形成经济普查单位名录。
在单位清查中发现单位界限划分不清、容易产生重复遗漏等问题,要逐条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六)普查表的布置和填报。按照单位清查取得的单位名录发放普查表,并对单位填表人员培训指导。此项工作可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按法人单位主营活动分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布置普查表、培训并指导单位填表人员填报普查表;另一种是按普查小区统一向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布置普查表、培训并指导单位填表人员填报普查表。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普查员都要认真听取填表人对普查表设计的意见和建议并详细记录。
普查试点表的时期指标填写2003年度数据,时点指标填写2003年12月31日数据。
(七)个体经营户调查。按照国家制定的抽样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八)普查表的审核、录入和数据处理。分专业对收集的普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将发现的填报差错做好记录;使用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编制的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录入人工审核后的普查表,并进行机器审核和汇总;对程序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
(九)试点总结。对试点工作全过程各个环节及试点结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普查方案设计及组织实施方式的科学性、可行性,分析数据处理软件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改建议。
五、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自2004年4月上旬开始,6月上旬结束,其中数据处理试点工作从5月下旬开始到6月上旬结束。
各地普查试点工作机构,应于6月上旬前向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试点工作总结。
六、试点应研究的主要技术问题
(一)《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是否可行;
(二)法人单位负责组织下属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是否可行;
(三)法人单位不在本地区的产业活动单位能否视同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如试点地区无此类单位,则应在其他地区选择若干单位试填);
(四)本地区法人单位是否掌握其在外地区的产业活动单位的资料;
(五)未领取营业执照或领取多个营业执照的单位如何填报;
(六)如何界定个体经营户的范围,如何进行个体经营户的清查和抽样调查;
(七)工业产品产、销、存、能力情况表填报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八)企业集团与其所属法人企业的关系及填报中存在的问题;
(九)电力企业填报单位的确定和填报的可行性;
(十)工业中间投入及其分项的计算问题;
(十一)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普查指标的可行性及填报难易程度;
(十二)交通运输及电信企业财务表填报的难易程度,本行业会计报表能否满足填报需要;
(十三)劳务分包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表及财务表填报中存在的问题;
(十四)资质等级以外的建筑企业普查中的问题,财务表填报中存在的问题;
(十五)房地产业、物业、中介企业财务报表填报中存在的问题;
(十六)建筑业、房地产业产业活动单位普查中的问题;
(十七)装饰装修企业、农村建筑队普查中的问题。
七、试点方案的印发
试点使用的普查表式、填表说明、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等,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试点地区应根据本方案制定试点实施细则,试点用表由试点地区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