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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实施细则


  2004-12-20 15:3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是否设立普查机构,由各级政府普查机构自定。

第三条  各类法人单位设立普查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普查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普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上级普查机构制定的普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研究解决本级普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落实机构、人员、经费等普查工作条件。

第五条  地方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在当地普查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上级普查机构的统一要求,负责辖区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普查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当地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情况,抽调或聘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各级普查机构应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考核后,颁发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上岗证。

第七条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及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会计、统计原始资料;有权要求被普查单位更正其普查表存在的问题;有权向各级普查机构检举揭发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普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普查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工作细致,认真负责。

第二章  普查对象、范围和调查方法

第八条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概念及划分办法,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但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列入普查范围。

第十条  第一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第二、第三产业活动单位列入普查范围。

第十一条  对个体经营户可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也可以采用以省为总体的抽样方法组织实施。以省为总体的抽样方法和地(市)、县调查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普查办公室自行确定。

第三章  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  普查表式分为工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交通运输和电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普查表。

第十三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国家普查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补充,但不得与国家方案相矛盾,不得影响国家普查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变更国家普查指标的名称、解释和编码。

第十四条  普查采用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单位隶属关系代码》、《组织机构类型与代码》、《主要工业产品目录》、《主要工业技术经济指标目录》、《科技项目来源分类与代码》、《科技项目合作形式分类与代码》、《科技项目活动类型分类与代码》、《科技项目技术经济目标分类与代码》、《科技机构组成类型分类与代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国别(地区)统计代码》等。

第四章  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普查前必须进行单位清查,以掌握辖区内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名称、地址、主要业务活动等信息,为正式发放普查表做好准备。

第十六条  单位清查工作一般采取以下步骤:

(一)普查机构整理、更新现有12位行政区划代码,在此基础上,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对普查小区进行编号和绘制草图。

(二)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所审批或登记的单位资料,包括单位代码、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及主要经营活动等。

(三)根据现有基本单位普查名录库资料、各部门提供的资料以及统计局内部各专业年报单位资料,重点核对单位名称、代码、行业类别等属性指标。对没有法定代码的单位,由省级普查机构赋予临时代码。

第十七条  从事铁路运输、银行、证券、保险、邮政等业务活动的法人及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单位,由有关部门普查。地方普查机构要对清查名录库中的这些单位做出标记,不再对其进行普查。

第十八条  经济普查原则上按法人单位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调查,但建筑业按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从县级开始分专业进行审核、录入和逐级上报;个体经营户,采用全面普查方法的地区,逐级汇总上报,采用以省为总体的抽样调查方法的地区,推算后上报。

第二十条  普查基层表的填报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产业法人单位(无下属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一套表,但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多产业法人单位(具有多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一套表,其法人单位本部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还要分别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多产业法人与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1.同业(按行业大类,下同)并在同一地区(省)时,由多产业法人统一填报全部法人一套表。2.同业但不在同一地区时,多产业法人填报的《企业财务状况》应包括全部产业活动单位的相应数据;多产业法人填报的其他表,只包括与法人在同一地区产业活动单位的相应数据;与法人不在同一地区但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应向所在地普查机构报送《商品销售分类》和《住宿和餐饮企业经营、财务情况》中的补充资料的数据。

(三)含有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的第一产业法人单位负责布置和收集并向当地普查机构上报其附属的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表,包括《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二十一条  若干特殊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企业集团或大型联合企业等法人单位下属的多级法人单位,如果各自持有企业法人执照,则应分别独立填报法人单位一套表,其各项指标应只包括本级法人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

(二)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铁通、中国通信卫星等公司省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地(市)级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发电厂)视同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省级分公司和地(市)级供电局,应视同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

(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服务业企业普查表。

(五)县级农、林、水利、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机关,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均作为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其下属的各类站所、中心小学、卫生院等,凡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作为单独的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不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作为上述县级机关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普查表。

(六)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填报行政、事业法人普查表;居委会和村委会办的企业、小卖部、理发店、服务社等便民服务网点按照单位划分规定界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填报相应的普查表。

(七)各类单位内部食堂、幼儿园、浴室等服务活动,因其主要为保证本单位主要活动能顺利进行而提供辅助活动,即使有部分对外服务活动,也不再划分产业活动单位。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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