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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民农村土地资源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前提


    2007-09-12 11:20:00

    在我看来,现在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制约新农村建设顺利推进首要问题是农村土地问题。

    我原先在海岛工作,经济相对落后,重点项目少,基础设施投入小,开发征用土地自然不多,与农民因土地问题纠纷也寥寥无几,社会自然稳定,连续几年零上访。可今年4月底到了大麦屿开发区之后,情况大相径庭,开发区在玉环属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部、省、市、县重点工程遍地开花,土地大批被征用,由于利益格局调整,特别是一些重点项目在土地征用工程中遗留问题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引发大批失土失地农民上访、冲击政府机关、围堵重点工程、甚至围攻机关干部、村干部,造成无数村级基层组织瘫痪,民告官的官司不断,我上班的第一天就收到市中院的传票。究其原因,表面上看这是我们征用土地过程中方法简单,程序不合法,镇直接与村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在政策处理上欠失公正,客观上土地市场还不健全,农民存在着暴富心态。但我认为,问题根基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国家、集体、农民利益多极化导致的。

    我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能否通过一个载体,便于土地经济的开发利用。使村集体相对集中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二轮土地承包制政策于1998年完成,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归农民拥有,并保持30年不变。我想对这一政策进行完善,在不违背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的前下,通过“农村土地合作开发公约”这一载体,使村级土也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对集体统一,结合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形成土地资源均合作开发优势。实现政府、村集体、农民三者利益统一形成“三赢”格局。

    一、总体设想

    以村民代表大会的形成,表决签名通过《村土地合作开发公约》,达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收归村集体统一管理的目的,并列入村规民约,基本内容是:

    1、农村土地承包权征收归村集体。由村集体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综合开发土地资源。

    2、行政村确定某一时点的土地征用价作为农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标准,以后土地征用价上调部分作为村集体收入,但作为农户,村集体的产量化分红参考。(完成村集体、资本的原始积累)

    3、行政村每年对被征用土地农户按面积发放粮食补贴,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适时调整。(这个政策使农民对征用土地的观念起到很大转变)
重点实现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并适时对村集体资产进行量化。单靠村级投入配套基础设施开发土地资源,特别是贫困村是不现实,只有通过项目带动才能推行。

    二、意义

    1、有利于政府重点工程,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用的顺利推进。同时保证政策的公平、透明,同行政村减少了量大、面广、情况复杂的村民谈判这一环节。

    2、利于壮于村级集体经济,发挥村级基层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有作为才有地位,村级集体经济的壮大,一方面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固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更能发挥村级基层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导地位。

    3、有利于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农民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

    新农村建设涉及到农村的千家万户,每个角落,农民土地入股,集体资产的量化,必将调动农民参与集体资产经营,发展和监督积极性、主动性,更热心于公益福利事业,新农村建设中的各项决策,方案的科学化、公开性和民主化,使建设新农村成为农民的自觉行动。

    4、有利于健康发展规模式土地市场,遏止土地私下交易,打出整顿隐性土地市场。

    5、有利于农业的规模式集约化经营,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休闲农业产业,提高一产的附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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