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典章十二条
第一条 村党支部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评议。 第二条 村党支部开展“五好”村党组织创建活动。村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村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实行党员设岗定职制度,每年要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第三条 涉及村民整体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要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程序为:村党支部统一受理提议案后,交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然后交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征求意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再由村两委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四条 村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决议方为有效。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所作决定应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六条 村级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由村党支部主持召开,可与村干部竞职承诺、创业承诺、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结合进行。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对落实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情况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季度应向村党支部报告一次,必要时随时报告。村党支部根据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必须向村民公开。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 第九条 要设立村务公开栏,并积极通过网页、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一般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十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由村务监督小组进行审查,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第十一条 实行村级财务联审联签制度。日常开支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数额较大的支出由村两委联席会议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授权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二条 村党组织印章由组织委员管理(只设书记不设支委会的村由书记保管),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由村文书管理,其他人不得管理印章。
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五)兴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教育村民移风易俗,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尊老爱幼,扶贫济困,拥军优属; (六)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务公开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 (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村财务收支情况; (三)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经营和租赁情况; (四)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使用情况; (五)宅基地的使用审批情况; (六)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 (七)水、电等费用的收缴情况; (八)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九)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 (十)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十一)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和承包情况; (十二)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及实施情况、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入和支出、收益使用分配、集资项目的收入和使用等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二、村务公开的形式 (一)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予以公布,并设置意见箱; (二)通过村有线广播、闭路电视,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民主听证会,发放公开簿或明白卡等形式进行公布,但不得取代公开栏。 三、村务公开的时间 (一)一般每年定期四次,具体时间由各村自定; (二)下列事项要定期公布: 1、村干部任期目标、年度工作目标年初公布,完成结果在年底公布; 2、村财务常规性收支每季度公布一次,专项收支在项目完成后半月内公布; 3、计划生育相关的生育政策作常年永久性公开,生育审批结果和实际生育结果及计划外生育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 4、宅基地审批,上报审批前和审批结果各公布一次; 5、水、电费收缴每月公布一次。 (三)下列事项要随时公开: 1、经济项目承包; 2、优抚费、救灾款物的发放; 3、国家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4、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村务公开的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讨论确定;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四)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备查。 每次村务公开后,应听取村民反映和意见,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绝大多数村民不赞成的事,应坚决予以纠正。 五、村务公开的监督 (一)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组成一个(3—7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村务公开全程监督;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三)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发现不合理开支,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在村务公开栏旁设立意见箱,并建立村干部现场值班制,听取和接受村民群众的意见和投诉,组织调查、核实,提出整改意见,检查落实情况; (五)接受上级村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六)对采取不同方式搞假公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对不按规定进行村务公开,造成群众集体上访,产生恶劣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本制度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解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一、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促进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抵制来自其他各方面的乱摊派,树立勤政、廉政新风,坚持原则,清正理财。 二、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村财会人员;会计必须持证上岗。选拔财务人员,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的方式,并报镇会计服务站审核,镇政府备案。 三、 村集体经济款项收入统一使用《浙江省村提留、乡统筹统一收据》和《玉环县合作经济组织往来款收据》,除此之外,不得使用其他票据,票据的领发登记工作统一由会计办理,不得涂改、遗失和擅自销毁。 四、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非现金出纳员一律不得办理现金收支和保管工作,做到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准公款私存,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以确保安全。
为了加强村级财物管理,实行民主理财,对每笔资金的支出进行分级审核联签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在100万元以上的:(1)2000元以下的开支,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一支笔”审批;(2)2000元至20000元的开支,经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后,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联签;(3)20000元以上的支出,经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联签。 (二)村级集体资产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1)1000元以下的开支,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一支笔”审批;(2)1000元至10000元的开支,经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后,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联签;(3)10000元以上的支出,经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联签。 (三)村级集体资产在30万元以下的:(1)500元以下的开支,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一支笔”审批;(2)500元至1000元的开支,经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后,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联签;(3)1000元以上的支出,经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联签。 凡村基本建设投资等重大事项支出,须经党员议事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联签。
村务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村党支部领导村民委员会,支持和保证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充分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在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时,必须有利于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有利于维护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二)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村“两委会”要走群众路线,依靠群众,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体讨论。 (三)坚持依法依章办事的原则。村“两委会”讨论重大工作,提出工作方案,特别是商量需提交党员大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决定的重大事项时,必须遵循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集体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有利于村级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议事内容 (一)本村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则和年度计划; (二)村两委任期工作目标; (三)村级重大投资项目和超过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限的财务开支; (四)村办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变动,兴办道路、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企业管理费的收缴、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七)本村建设规划的确定、村级土地的征用和农村建房宅基地的审批; (八)计划生育指标的下达; (九)救灾救济款的发放及最低生活保障线名额的落实; (十)村务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议事程序 凡涉及到上述内容的事项,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一般程序为:第一步,提出议案。一般由村两委在调查研究、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案。第二步,村两委议事。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对村两委提出的议案,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基本意见或作出决定。第三步,党员议事。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对村两委提出的议案,进行充分讨论,提出意见、建议,达成共识。第四步,村民和村民代表议事。需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或村民代表依法审议,作出决定。 (一)村两委联席会议 1、参加对象:村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需要,可临时指定列席人员。 2、议事时间: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村务可随时召开。 3、议事要求:(1)议事会议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对村党支部的决议要充分酝酿,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作出决议。(2)讨论议题要坚持依章办事的原则。村“两委会”在讨论重大工作、提出工作方案时,必须遵循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集体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有利于村级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3)议事会议上讨论时,全体与会人员既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又要做到不作无原则的争论,不作无根据的发言,不武断地否定别人的意见。(4)讨论议题进行决策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如对讨论的重大议题争议较多时,应暂缓作出决议,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意见基本一致后,再另作决议。(5)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泄露会议机密。(6)每次议事会都有会议记录,到会人员都要签字。 (二)党员议事会 1、参加对象:本村全体党员或党员代表,会议由村党支部委员会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2、议事时间: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3、议事要求: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提出,各与会人员就议题进行讨论,再由会议主持人采纳,视情况进行有记名、无记名、举手或口头表决,形成采纳意见。议事会形成的采纳意见,由党支部负责组织村级班子实施,实施情况向下一次议事会报告。 (三)村民或村民代表议事会 1、参加对象:由全体村民或由本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举行村民代表会议时,可吸收老干部、党员及村办企业负责人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但不参加表决。 2、议事时间:村民会议一般一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十分之一的村民提议时,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并主持。 3、议事要求:(1)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之前,村民委员会要将会议有关议题通报村民代表,以便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代表村民利益和意愿参与有关问题的讨论。(2)会议期间,与会人员既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又要做到不作无原则的争论,不武断地否定别人的意见,要摆事实讲道理,分清利弊,形成共识。(3)议事决策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过半数与会代表通过时,方可作出决议。(4)与会人员必须坚决执行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个人若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未经村民代表会议修改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严格执行。(5)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