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飞速骑行的机动车危险,可我县一名七旬老妪好端端地走在路边却被一辆推行下坡的自行车撞残。6月30日上午,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判决肇事自行车方负主责,由蒋某的雇主赔偿李某人民币23934.73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去年4月12日上午9时许,城关一家杂货店伙计蒋某骑自行车把30斤大米送到夕阳红山庄,在送完货回店里的路上经过山庄的下坡处时,蒋某看到坡急便下车推行,不料,当他从一名步行准备去买菜的70多岁老妪李某右侧经过时,自行车前轮胎碰撞到了李某的右胯部,导致李某向左侧倒地受伤,经治疗后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事发后,双方各执一词,都认为是对方的过错。在蒋某及其雇主江某夫妇拒绝赔付的情况下,李某将三人告上了法庭。
经双方辩解后法院认为,被告蒋某推自行车从李某右侧经过时,由于没有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自行车的前轮胎碰撞到原告右跨部,导致原告向左侧倒地受伤致疾,对此,蒋某应负有责任;李某在左侧行走也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原告也负有过错。
对此,法院判决被告蒋某承担80%的民事责任,原告承担20%。由于蒋某系被告江某夫妇的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承担,因此被告江某夫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