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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广告严禁使用"国家机关专供" 违者重罚


    2008-10-15 09:43:3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昨天(14日)发出通知,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并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凡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及类似内容,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近期一些地方在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及类似内容,违反了广告法关于不得以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发布广告的规定。

  为此,工商总局已通知各地,凡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专供×××(国家机关)”内容的,各级工商机关应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于捏造事实,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应依照广告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了解,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以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发布广告,工商部门将“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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