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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货运寄递物品均需安检


    2008-07-11 06:26:57

    记者从7月8日县政府出台的《关于对客运、货运、寄递的物品实行安检的通告》中获悉,为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我县将对客运、货运、寄递的物品实行安检。
  
    《通告》要求,自即日起,旅客随身携带的各类行李、托运物品、邮寄物品必须通过安检,方可进站、托运、邮寄。各车站、码头、货运单位、寄递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检制度,落实安检人员责任,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主动上交违禁物品,做到文明检查、严格检查。
  
    《通告》还要求,对携带、托运、邮寄的雷管、炸药、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剧毒物品、腐蚀、放射等化学物品,汽油、柴油、煤油等易燃物品,以及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一律予以扣留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视情处理;主动上交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拒不配合安检,拒绝、阻碍安检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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