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县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覆盖面和受益面,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并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
《意见》要求,到2010年底,基本实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基本完成现有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得到基本解决。
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
今年开始,我县将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据县城市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黄元起介绍,我县在2006年就曾出台过《城镇廉租房保障实施细则》,但保障范围仅限于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根据《意见》,人均收入在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家庭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为:1人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2人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现有房产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与2006年《细则》保障方式以货币补贴为主不同,《意见》的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对孤寡老人、军烈属、病残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现房产建筑面积已经达到廉租住房保障水平80%以上的保障对象,原则上实行货币补贴。
“《细则》出台后至今,我县已有115户、44人拿到了补贴。”黄元起说,但《意见》出台后,今年我县就将在城关建造1000平方米的廉租房,配租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
低收入家庭也可购买经济适用房
《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家庭房产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供应本地户籍、无自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同时,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但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作了严格规定。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为此,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以内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规定回购。满5年后转让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今年,我县将在城关建造2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成本价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黄元起说。
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
为努力解决和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意见》规定,要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对成片集中主体结构质量完好的旧住宅区,要以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积极进行以房屋维修养护、完善配套设施、绿化美化环境、提高节能性能为内容的住宅区综合改造工作,力戒大拆大建。
同时,在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方面,用工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要求农民工自行解决居住场所的,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应在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中配套建设农民工公寓,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农民工集中的产业功能区,可以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向农民工出租。
此外,《意见》还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限价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以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针对新进入城市就业安家的各类人群,《意见》要求通过租赁等方式来解决居住问题。因此,将集中建设一批经济租赁住房,用于解决城市中低收入无房户、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的住房问题,合理确定租金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