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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在我县已畅通无阻 新《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本月起实施


    2008-10-14 06:14:07

    记者昨天从县社保中心了解到,根据本月开始实施的新修订《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凡在我省务工的参保人员,从一个城市跳槽到另一个城市,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将再无“障碍”,而我县则一直以来就已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无障碍。
  
    过去,有些务工者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常常会遇到一些门槛,其中一个“硬杠杠”就是缴费年限。比如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工作,如果要把原先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到新城市,需要在新城市缴费满一定年限,这使那些时常要跳槽的打工者犯了难。
  
    为此,新《条例》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在本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可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针对这一规定,县社保中心副主任蒋嘉琴说,其实我县一直以来就为养老保险县内转移实行无障碍。“如从统筹范围内一家企业转到另一家企业,那么只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就可以了。”蒋嘉琴同时告诉记者,如果是县内想转到县外,我县都给予办理转移手续,并按规定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款;如果是县外(全国各地)要转到县内,这种情况只要是“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均可转移过来,也就是将个人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资金转到玉环来。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此次出台的新《条例》还扩大了养老保险参保对象覆盖面,我省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都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外,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该《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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