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2016年度文明单位(校园)、文明村
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县级机关各单位党委(党组):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发挥文明单位(校园)、文明村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台州市中小学校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实施办法》和《玉环县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16年度县级文明单位(校园)、文明村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符合《玉环县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玉环县级文明村评选标准》的各项要求,具有法人资格、建有党的基层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行政村(社区)。
符合《台州市中小学校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实施办法》、《台州市中小学校文明校园创建工作测评细则》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均可申报文明校园。已经获得各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中小学校视同获得相同等级的文明校园,无需重复申报。
二、创建程序
1、材料申报。各评选单位确定申报意向后,经所在地乡镇(街道)党(工)委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文明委。申报表格于11月15日前报送至县文明办,同时将电子稿发送至县文明办邮箱:yhxwmb@163.com;联系电话:87218327。
2、实地考核。县文明办将于年底组织人员到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核,采取看、听、查、试的办法,即现场察看各申报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和环境卫生等,听取申报单位创建工作情况介绍和干部、职工、群众的评议意见,查看创建文明单位(校园)、文明村的方案、规划、措施、落实情况等档案资料,进行考核验收。
3、征求意见。在听取乡镇(街道)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再征求纪检、政法、卫生计生等县级职能部门意见。
4、审定公示。县文明办将各职能部门意见汇总后,提出2016年度县级文明单位(校园)、文明村推荐名单,提交县文明委审定,并在县级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
5、命名表彰。经县文明委审定和县级媒体公示后,提请县委、县政府命名表彰,文明校园也按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予以表彰。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文明单位(校园)、文明村创建是基层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2016年度文明单位(校园)、文明村评选工作,努力扩大基层文明创建的覆盖面。要按照创建标准,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真正把创建意识强、创建工作好的单位推荐出来,确保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质量。要切实加强对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加大推荐培养力度。
2、突出重点。各地、各部门要以引领社会文明风尚、强化承担社会责任为导向,积极推荐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服务群众等方面表现突出,对提升社会文明程度起到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对象;对在“文明有礼·美行玉环”、城乡文明共建、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精神文明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活动中,示范作用明显、取得显著成效的对象;对在完成“五水共治”、“三改一拆”、“交通治堵”等中心工作和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中有突出贡献、群众广泛认可的申报对象,要予以优先推荐。
3、抓好落实。各申报单位要根据文明单位(校园)、文明村评选标准,结合工作业务实际,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制订相应的创建计划,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认真总结创建经验,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创建目标的细化、落实,真正在创建活动中取得成效。各申报对象须于申报当日起,在单位(包括基层窗口)醒目处,公布创建目标口号、规划措施、监督电话和创建责任人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2016年度县级文明单位(校园)、文明村申报表;
2.《台州市中小学校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实施办法》;
3.《台州市中小学校文明校园创建工作测评细则》。
玉环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