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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丨玉环通报一起危险作业案件 为安全生产再敲警钟
2021-06-10 16:21:22  来源:玉环新闻网  作者:

玉环张氏机床附件商行危险作业罪情况通报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新闻发布会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6月10日上午,玉环市召开玉环张氏机床附件商行危险作业罪情况通报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新闻发布会

2021年3月23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联合玉城街道应急办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对位于西青岭村岭脚片新民小区的玉环张氏机床附件商行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商行经营场所内存放稀释剂1005公斤、香蕉水680公斤,其注册地址为玉城街道外马村敦煌北路9号处的一楼仓库内存放油漆3620公斤、香蕉水1045公斤、固化剂330公斤两地周围均为居民区

经现场询问核查,上述油漆、稀释剂等均为玉环张氏机床附件商行所有,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该仓库和经营场所均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该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3月31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将此案移送玉环市公安局。上周,该案移送至玉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一直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中之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企业相关责任人员有可能因此而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即使没有发生事故,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曾志斌介绍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了三类现实危险犯罪,即关闭破坏关系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即使无人员伤亡也算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作者:林怡彤 沈思维

实习生:罗双双

编辑:陈姿名

责编:何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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