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我国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当前,社会矛盾凸显,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人民调解工作应加强组织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本文就我县人民调解组织现状及对策作一些思考。
当前我县镇乡、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县目前有镇乡(办事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325个,基本情况如下:

①说明:村(居、社区)调委会个数314=276(村调委会)+27(社区调委会)+11(居调委会)
近年来,我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工作者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和“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 的要求,在全县各镇乡建立“110”联动调解中心,创新开展“人民调解案卷评比”,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综治、司法所考核等,防范和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保一方平安、建一方文明、促一方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4年来,全县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5217件,成功率98%以上;其中调解各类疑难复杂纠纷及难点、热点纠纷近1799件,占调解纠纷总数的34.5%;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92件,制止群众性械斗40起,涉及500多人。
由于形势的发展和体制机制的缺陷,现阶段,我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第一道防线作用严重削弱,主要有:
1、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认识不足。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还没有引起重视,特别是有些部门和镇乡对人民调解作用认识不足,存在重打轻防的思想,有的甚至认为既然有信访局、平安办、维稳办、综治办及一些临时维稳机构,就无须设有关调委会,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还没有引起广泛关注,还没有形成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共识和合力。
2、人民调解组织不健全。有些镇乡、村(居、社区)调解组织不健全,有名无实、瘫痪半瘫痪、不能发挥作用的调委会仍然存在,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相对来说建立太少,影响了区域、行业范围内发生的矛盾纠纷的及时调处。尤其是缺少一个拥有调解员和调解室的全县人民调解中心,无法解决由法院、信访、交通、医院、妇联等相关部门移交的,镇乡(办事处)、村(居、社区)等下级调委会上交的以及跨区域、跨行业的复杂疑难调解案件。
3、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不力,基础建设不牢。镇乡调解员一般兼任司法助理员,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低,每月只有18元,而目前我县其它特殊岗位津贴较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高,比如信访助理员每月岗位津贴120元,综治员、计生员、纪检员等每月都在60元;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视村(居、社区)情况而定,经济好的村(居、社区)有适当的补贴,大多数村(居、社区)调解员没有调解补贴。受村(居、社区)经济条件的制约,80%村(居、社区)无专有办公场所,无办公经费、调解调查取证费、人员培训等专项工作经费和交通工具,导致人民调解各项工作无法正常地开展,防范体系的基础建设薄弱。
4、人民调解基础信息不灵,情况不明。由于制度、经费等条件的制约,全县各级调解组织,特别是村级调解委员会组织松散,管理失范,对基层基础信息掌握不清、情况不明,导致矛盾纠纷排查不到位,信息反馈不及时。一些小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容易激化,引起群体性事件,有的甚至影响区域的社会稳定,像坎门“7·10”事件,就是一个实例。
5、人民调解队伍结构、层次不合理。全县各级调解员兼职现象普遍,镇乡调委会一般由综治、司法所人员兼任,村(居、社区)调委会由村(居、社区)委会成员兼任,使得人民调解工作精力不到位。各级调解员中,年龄在50岁以上的占55%,35-50岁的占25%;35岁以下的仅占20%,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14人占10%,由于年龄老化和文化程度偏低特别是法律素质不高的原因,严重影响人民调解业务的开展、人民调解队伍自身水平的提高和人民调解质量的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公信力的形成受到制约。
6、人民调解工作运作不规范。近几年,我县通过“人民调解案卷评比”活动,发现有个别镇乡特别是村(居、社区)调解员法律知识缺乏、缺少系统的法律业务培训,致使有些调解员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存在重结果、重口头、轻程序等问题,有的口头调解案件没有登记造册,有的调解案件没有调解笔录与调解全录,有的调解协议制作不规范,工作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

加强我县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的建议
当前,人民调解工作正处于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大力协同、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发展机遇期。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发挥社会和谐稳定的“防护堤”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连心桥”作用,我县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应做好六“一”:
1、纠正一个认识。即加强对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减压阀”作用,根据人民调解简、便、快、省、好的特点,发挥其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优势,为公安减压、为法院减负、为百姓减愁。人民调解工作是中国“和”文化的体现,春风化雨、润物细无声,在矛盾纠纷中更具有防范化解的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日程,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良性开展,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发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作用。
2、突破一个瓶颈。即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相对稳定、文化层次较高的专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拓宽人民调解员选任渠道,努力把具有各方面专业知识的人才吸收到人民调解员队伍。特别是村(居、社区)层面上,要吸收一批有一定法律知识、有威望、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退休老法官、律师等干部进入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志愿人民调解员相结合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员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人民调解员的内功,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集中培训、旁听庭审、案件讨论等途径和形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
3、形成一个体系。即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县、乡、村各个层面和行业、区域等各个领域的调解组织。县级成立联合调解中心,由政法委、综治委、公安局、法院、司法局、民政局、建设局、计生局、卫生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组成,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和处理全县范围内重大、复杂疑难纠纷。镇乡建立联动调解中心,处理本区域复杂疑难纠纷,村(居、社区)、企业建立调解委员会,负责本村(居、社区)、企业内发生的各类纠纷的调处。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提高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与工作合力。通过与法院建立人民调解案件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制度、指导员制度,与公安建立“110”联动调解等多种形式,完善各类调解的衔接互动。
4、建立一套制度。即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运转。一是指导员制度,政法委、法院、司法局是人民调解案件的指导部门,要通过集中培训、旁听庭审、案件讨论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强对调解案件的指导;二是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对各镇乡、村、企业、行业各类调委会要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和报告,对各种矛盾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把大量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联席会议制度,组织联合调解中心相关单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改进办法,研究制定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措施等;四是考核奖励制度,将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县年度考核内容,以考评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通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级评定办法、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制“以奖代补”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5、突出一个建设。即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按“四有四落实”(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印章、有调解档案、有统计台账;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软硬件设施建设,提高调解率、调解成功率、调解协议履行率,从而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一是落实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装备等,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做好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登记、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等调解文书的制作,加强调解台账的规范工作;三是做好人民调解的程序,按庭式调解的要求,使人民调解工作不仅在内容上合法,在程序上要合理。
6、落实一个保障措施。即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投入,建立和落实经费保障。要适当提高司法助理员的岗位津贴;县财政要拨出专项经费,用于调解日常办公经费调查取证、调解人员的培训等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的津贴报酬等,确保调解奖励经费充足、稳定,调解工作有保障。县里拨出专款,用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奖励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报酬,镇乡拨出一定的经费,用于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的支出,通过激励措施,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其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人民调解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