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消费者李某投诉他的手机号码从2003年7月起无故被开通秘书台业务,每月收费6元。他要求双倍赔偿,而被诉方虽然无法提供收取费用的合法依据却只同意退还多收的费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等经营者没有合法依据收取费用的,应当向消费者加倍返还多收取的费用,并承担消费者因此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过调解人员的多次联系调解,被诉方同意退还李某四年的联通秘书台业务费用合计300元,并赔偿李某300元。通过这个案例我委还通过媒体向消费者发出消费提示,要求消费者做到明明白白消费,同时,呼吁经营者要做到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