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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促销为目的而降价商品同样享受“三包”案


    2008-03-14 15:12:14

    消费者吕某于2007年11月5日在玉环某摩托车行购买了一辆商家为促销而降价销售的电动车。后因电瓶出现质量问题,店方以降价商品为由要求其承担300元的修理费。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经销商应承担“三包”的义务。被诉方后来给投诉人调换了全新的电瓶。这个案例告诉消费者,不要因为是降价商品就放弃“三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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