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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昨起实施——让老百姓打官司省钱
2013-12-18 11:47   来源: 今日玉环   作者: 陈绍青 李艳芬

    “打不起官司”,是长期以来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个问题,值得高兴的是, 从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给老百姓打官司带来诸多实惠。      

    一些费用被“砍掉”

    新《办法》的诉讼费交纳范围非常明确,只有三类: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申请费;三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出庭日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办法》取消了法院实际支出的费用,取消了“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这一弹性条款。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了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四种情形:一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是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是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是行政赔偿案件。

    5个方面降低诉讼费交纳标准

    1、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原来的4%下调为2.5%。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只交50元。
 
    2、离婚案件,每件只交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原来是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收费,新《办法》规定,只要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不用另行交纳诉讼费用。
 
    3、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其中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4、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只交10元
 
    新《办法》还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只交10元,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劳资纠纷案件的诉讼提供了便利,减轻了负担。 此外,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只交100元至500元。

    困难当事人,可“免、减、缓”
 
    对确实有经济困难的诉讼当事人,新《办法》区分了不同的情形,对司法救助制度作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其中,免交诉讼费用的有以下几类:一是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是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减交诉讼费用的包括: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缓交诉讼费用的有: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新《办法》的出台,为老百姓打官司提供了诸多的便利,但在充分认识到新《办法》对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方面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应关注新《办法》对法院审判工作可能带来的影响,防止方便诉讼导致的滥用司法资源。
   
    因此,在诉讼收费标准更加利民、便民的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当事人,谨慎诉讼,自觉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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