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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水器爆炸伤人获赔36000元——玉环县2010年维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之三
2013-12-18 11:31   来源: 今日玉环   作者:

  消费者郑某于2010年1月9日在玉环某电器商行以260元的价格购得“健士霸”电热水器一台,当天晚上使用时就发生爆炸,导致郑某的右小腿三度烫伤,大腿二度烫伤,后经县人民医院及温州解放军118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31000元,2月8日郑某向县消保委投诉要求商家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调解结果由商家及厂家一次性赔偿给郑某医疗费、续查费、住院补贴等共计人民币36000元。

  本案警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此为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无可推卸,同时警示生产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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