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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电梯夹伤幼童脚趾 超市方负主责 赔偿消费者7400元——玉环县2010年维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之五
2013-12-18 11:31   来源: 今日玉环   作者:

  2010年10月19日,卓先生向县消保委投诉,称3岁孙子和媳妇于9月26日在某超市购物时,小孩脚趾被电梯夹伤,经温州第二附属医院治疗用去医药费等各种费用8000多元。

  接到投诉后,县消保委工作人员与消费者来到超市勘查事故现场,并拍照取证。县消保委认为,超市扶梯梯级出口处的梳齿缺了好几个口,因未及时维护,才导致这起事故的发生,故认为超市方应负主要责任。而当时孩子的家长在自动扶梯到达二楼时,没有意识到要帮助其年幼的孩子跨到地面,应视为监护人监护不力,应负次要责任。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的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经协商,该超市赔偿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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