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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2010年维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之九]新电饭煲老做“夹生饭”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
2013-12-18 11:31   来源: 今日玉环   作者:

  从事食堂承包工作的翁师傅于2010年5月11日在城区某日用品店购买了一款容量为24L的电饭煲,第一次使用就发现该电饭煲存在米饭煮不熟的问题,第二天,翁师傅再次试用时,他特地控制了水量,结果还是做出了“夹生饭”。再尝试下去可能还要浪费更多的米。5月16日,翁师傅要求店主为其更换同型号的电饭煲。可店主却推脱说不能更换,只答应帮忙维修。经维修后的电饭煲做出来仍是“夹生饭”,翁师傅再次要求更换,可是店家硬是说他使用方法不当所致不予更换。县消保委接投诉后,立即查明事实,并严肃指出该商店违反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的规定。商店负责人认识到错误后马上为翁师傅更换了新的电饭煲。

  近年来,小家电的消费纠纷逐渐增多,但大多数消费者在发现商品质量问题后,若与商家交涉无果便以“自认倒霉”等理由就此作罢,这样反而让消费者成了商家眼里的“软柿子”,常出现对消费者的投诉能推就推。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必须要有强烈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维护自身正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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