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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2010年维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之十]“非卖品”当作商品出售 经营者牟取不当利益
2013-12-18 11:31   来源: 今日玉环   作者:

  2010年7月26日,消费者游女士在某商店买来一瓶洗发水,回到家后发现洗发水上标有“非卖品”字样,既然是非卖品,为什么会拿出来卖呢?游女士带着疑问来到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大麦屿分会寻求帮助。经调查,该商店出售给游女士的“非卖品”洗发水系整套化妆品的赠品,经销商以低廉的价格获得赠品后,按市场价在商店出售。非卖品作为商家促销的一种手段,通常由商家在举办促销活动时赠送给消费者或者供消费者试用,是经营者吸引消费者的一种让利促销手段,但如果销售商将非卖品视作普通商品卖给消费者,其实质是将本该由消费者得到的利益转为自己的利益,这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也可视为牟取不当利益。最终,经销商给游女士更换了洗发水。

  本案提醒消费者,一些商家为将非卖品作为商品出售,会故意将条形码或其他标识贴在商品外包装的“非卖品”字样上,掩盖住“非卖品”三个字,因此消费者在选购时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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