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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调整———我县遗属补助费人均月增67.8元
2013-12-18 11:31   来源: 今日玉环   作者: 方海云

  近日,县社保中心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时调整了原国有、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这是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7年出台的提高遗属待遇政策。

  据了解,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的基本生活,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我省出台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通知》规定,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9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5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7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5元。

  此外,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4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3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3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

  在这次政策调整中,我县共涉及人数612人,人均调整67.8元,补发8.3万元。为切实做好这次调资工作,县社保中心及时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对于符合调整条件的人员逐一比对核查,确保调整对象无遗漏,调整计算无差错,切实保障了遗属享受人员的合法权益,其中1-2月份的增资金额合并已发放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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