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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厅向顾客收版权费于法无据
2018-02-02 10:10:34  来源:新华网  作者:刘勋

  个人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不是要直接向著作权人支付,也不是直接向KTV经营者支付,而是要向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支付

  近日,有网友反映,在湖南长沙的KTV唱歌,都被收取5元版权费,且不开发票。对方的收费依据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著作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方面对记者表示,版权费针对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KTV场所,而KTV是没有权力向消费者收这笔费用的(2月1日《北京青年报》)。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KTV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用于经营活动,应该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版权费,因为该组织是代表音乐作品作者行使部分著作权,使用者若不支付版权费则属于违法。在司法实践中,KTV是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重灾区,部分KTV利用自身特有的隐蔽性,长期免费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用于经营活动,由此带来一定的诉讼风险。不向著作权人支付版权费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经营成本。报道中,有KTV向普通顾客收取版权费也是为了转嫁经营成本,不过这样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直接背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首先,KTV不具备收取音乐作品版权费的主体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该组织根据会员的授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与音像节目的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将收取的音像著作权使用费向会员分配。也就是说,个人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不是要直接向著作权人支付,也不是直接向KTV经营者支付,而是要向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支付。所以说,KTV没有收取版权费的主体资格。

  其次,普通顾客无需支付版权费。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只要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就行。普通顾客到经营性KTV唱歌属于个人对音乐作品学习、欣赏的行为,即便是有表演成分,同行者一般也不会给演唱者付费,更不用提向公众收取费用了。可以得出结论,到KTV唱歌的顾客不支付版权费完全合法,KTV收版权费于法无据。

  最后,向顾客收版权费不利于优秀文化的传播。知识产权法保护并不是要求所有使用者都要付费,这一保护也是有限度的。狭隘的、绝对的保护不利于优秀文化的传播,不利于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如果人们自娱自乐地公开唱首歌都违反法律规定,都要付钱,知识产权的保护就走向了极端。如此对著作权人而言也非常不利。

  对于KTV乱收顾客版权费的现象,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中国音协等相关组织和部门要坚决处理,该处罚处罚,该曝光曝光。要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经营者转嫁经营成本、变相涨价,以此促进优秀音乐文化的传播。


[责任编辑]:张滨
[原标题]:歌厅向顾客收版权费于法无据
[原地址]: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18-02/02/c_11223572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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